(2015)白城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侯学钦与王庆丰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侯学钦,王庆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城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侯学钦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庆丰再审申请人侯学钦因与王庆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洮北区人民法院(2014)白洮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侯学钦在(2013)白洮东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向洮北法院申请再审,洮北法院以(2014)白洮民监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侯学钦的再审申请。现申请人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本院申请再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李 光 宇审 判 员 杨 剑 虹代理审判员 吴 金 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磊(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