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井辉与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朱志杰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5号原告徐井辉,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十三敖包镇于家湾村。委托代理人薛飞冬,西乌旗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吉利,职务总经理。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被告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慧,职务董事长。所在地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第三人朱志杰,男,项目负责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建行港镇政府家属楼。本院受理了徐井辉诉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志杰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请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所在地在江西省南昌县,但本案另一被告在内蒙古西乌旗,原告先向另一被告所在地西乌旗法院起诉,本院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西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振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