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汪林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俊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汪林执42号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某,住汪清县天桥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某申请支付令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汪林民督字第10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其他财产信息。2015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汪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4)汪林民督第104号支付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重新申请执行权。执行员 :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庆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