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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与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庆,闫春山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住址:河北省武强县豆村乡西张庄工业区。负责人:闫建岭,系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业主。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北安市西直街103号。被告:田庆,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70321196907233312,住山东省恒台县唐山镇大有村189号。被告:闫春山,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231181198110011813,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赵光镇北乐村3组85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与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庆、闫春山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其项目部)、田庆、闫春山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强县正大建筑器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黑龙江省冠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及其项目部)、田庆、闫春山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武振生审 判 员 杨庆国代审判员 刘卫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