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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盛俊杰与李树孔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俊杰,李树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盛俊杰,男,1997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盛祝兵,男,住安徽省凤台县,系盛俊杰父亲。被申请人:李树孔,男,197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盛俊杰因与被申请人李树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树孔所有的皖D某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树孔所有的皖D某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玉芹代理审判员  刘喜乐代理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