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盛俊杰与李树孔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俊杰,李树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盛俊杰,男,1997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盛祝兵,男,住安徽省凤台县,系盛俊杰父亲。被申请人:李树孔,男,1979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申请人盛俊杰因与被申请人李树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树孔所有的皖D某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树孔所有的皖D某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玉芹代理审判员 刘喜乐代理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