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艳志、王艳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艳志,王艳丽,王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王艳志。被执行人:王艳丽。被执行人:王艳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王艳志、王艳丽、王艳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0月30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艳志、王艳丽、王艳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艳志、王艳丽、王艳春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友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