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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艳志、王艳丽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王艳志,王艳丽,王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王艳志。被执行人:王艳丽。被执行人:王艳春。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王艳志、王艳丽、王艳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0月30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艳志、王艳丽、王艳春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艳志、王艳丽、王艳春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友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顺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