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君与方素琴、武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1850-1号原告:刘君,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方素琴,女,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武峰,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诉被告方素琴、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方素琴在利辛农商行交通支行的工资收入16.8万元,并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方素琴在利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支行的工资收入16.8万元(每月保留600元作为方素琴的生活必需费用);二、查封原告方素琴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闫光磊位于利辛县城关镇港口路港口新村四栋××号房产一处(证号№000012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彦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