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凌海执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第三人田某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凌海执字第00564号申请执行人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晓光,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第三人田某某,女,汉族,下岗工人,住凌海市。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与李某某、第三人田某某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锦民一终字第00x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不知下落,第三人田某某所经营荒地及鱼塘需申请人按判决返还承包费,而承包费现没能返还,故暂无法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4)凌海执字第005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祝山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张铁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