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邹某与胡某甲、胡某乙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胡某甲,胡某乙,贺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105号申请人邹某。被申请人胡某甲。被申请人胡某乙。被申请人贺某。申请人邹某与被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贺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邹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三位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贺某在银行的存款19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胡某甲、胡某乙、贺某19万元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学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