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万芃芃,万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晓伟,万芃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639号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天兴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2415-0。法定代表人唐太明,任经理。被告万晓伟,男,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万芃芃,女,200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万芃芃、万晓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晋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斌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