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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杨三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三毛,廖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云梦执字第00092-1号申请执行人杨三毛,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务工,住云梦县,委托代理人龚立华,湖北梦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和解,参与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廖浩军,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地方税务局职工,户籍所在地云梦县城××大道××号,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杨三毛与被执行人廖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48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廖浩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三毛给付借款40000元,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执行申请费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浩军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廖浩军在云梦县地方税务局有工资收入,已被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鄂云梦民初字第00648-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廖浩军在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的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冻结总数额达到40000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廖浩军在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的工资收入18000元。二、扣留被执行人廖浩军在云梦县地方税务局的每月工资收入1500元,直至扣留总金额达到2372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鹤龄审 判 员  杨 巍代理审判员  陆玉鹏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聂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