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与琼轩(上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琼轩(上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7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琼轩(上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红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昊,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家利物业管理(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8号三层。法定代表人徐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莹,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琼轩(上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琼轩(上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琼轩(上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琼轩(上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3元,由上诉人琼轩(上海)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志军审 判 员 郭东升代理审判员 刘 卉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