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诉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杨卫民与秦建权、周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卫民,秦建权,周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诉保字第66号申请人杨卫民。被申请人秦建权。被申请人周燕。申请人杨卫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秦建权、周燕名下价值8万元全自动纺纱机1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秦建权、周燕名下价值8万元全自动纺纱机1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对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诉前保全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