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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胡希东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治安管理不予行政处罚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三中行监字第00046号胡希东:你因诉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以下简称张家湾派出所)治安管理不予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本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491号行政判决,以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法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经本院复查并结合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的要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一是关于胡希东提出的根据询问笔录、呈请传唤审批表、呈请延长传唤审批表、证人林立华的开庭证言等均证实本案中违法事实的存在,被申请人不应无视自身已查证的事实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张。本院认为:呈请传唤审批表、呈请延长传唤审批表等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批手续,上面所记载的传唤理由仅是在办案阶段办案人根据报警人的叙述及初步调查接触到的事实所作的判断,不能作为最终认定事实的结论。询问笔录与证人证言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肢体冲突,但并不能证明李军、王页等人有殴打胡希东的事实。胡希东之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是关于关于胡希东提出的关于证人杨彦春、王月俊与王页、李军、王彦清、张士刚、张凤荣存在亲属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之主张。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的查证与处理需要进行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的公民均有作证的义务,不论证人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但是,对于证人证言能否采信以及证明力的强弱则由公安机关综合全案情况进行认定。故,证人杨彦春、王月俊与王页、李军、王彦清、张士刚、张凤荣之间是否存在存在亲属关系并不构成张家湾派出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与否的决定因素。胡希东之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三是关于关于关于胡希东提出的关于张家湾派出所在行政案件未审结前对证人林立华的进行的取证及组织辨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6条、第90条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编第一章和第三十八章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重大的程序违法之主张。本院认为,张家湾派出所向证人林立华询问的时间为2014年4月21日,并非处于本案的诉讼期间,组织林立华辨认时,由民警李龙、李世哲二人在场主持,并制作了辨认笔录,并未违反法定辨认程序。胡希东之该项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张家湾派出所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履行调查询问、辨认、鉴定等相应程序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军、王页等人殴打胡希东的违法事实成立,据此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结论并无不当,胡希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