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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张某,女,农民。被告史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交纳。审 判 长  李子坤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国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