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825号原告张某,女,农民。被告史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交纳。审 判 长 李子坤人民陪审员 张立忠人民陪审员 姜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国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