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春军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村民委员会,刘春军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法定代表人郭永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军,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春军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春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江营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何双全代理审判员 杨国兴人民陪审员 刘宝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