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洁与丁大海执买卖合同纠纷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丁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丁大海,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4)洪民一终字第7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丁大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大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大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大海收入、银行存款12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