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西安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西安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灞民初字第01282号原告余某某,男。被告西安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西安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被捕、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全额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朱建海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宝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