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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125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台北市人,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张有楷,系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奕,系广东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卢淦波。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有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曾于2012年末发现被告以经营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多首词曲音乐作品以卡拉OK点歌的形式向公众进行商业利用。原告通过公证机构,对被告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公证取证,并提起诉讼。(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告的侵权事实,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然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月发现被告以经营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缴纳版权使用费的情况下,仍然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词曲音乐作品《流浪者的独白》等多首以卡拉OK点歌的形式向公众进行商业利用。原告通过公证机构,对被告涉嫌侵权的音乐作品公证取证。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0元,制止侵权合理开支人民币2298元(公证费人民币900元和取证费用人民币1398元),共计人民币90298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到庭,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告就第二项诉讼请求所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000元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消费者购买原告出版的光碟后,原告已经取得了销售收入,而消费者是否播放歌曲、以及播放歌曲的频率都不会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且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告在KTV设施中收录原告所述的歌曲,起到了为相关歌曲宣传推广的作用。经审理查明: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22、000031号《公证书》显示,在台湾地区公开市场所购买的公开出版的唱片资料上载明《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歌曲的词曲作者是原告。经公证转递的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新北联合事务所出具的第000040、000694号《公证书》,显示原告声明其是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并附有作品手稿。原告在本案中主张40首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详见表一)。表一原告主张权利一览表序号名称类型1流浪者的独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3年轻人的心声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思念总在分手后复制权、表演权5踏著夕阳归去复制权、表演权6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7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8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9外婆的澎湖湾复制权、表演权10疼惜我的吻复制权、表演权11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2乡间的小路复制权、表演权13爸爸的草鞋复制权、表演权14走味的咖啡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5声声慢复制权、表演权16自由!自由复制权、表演权17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18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9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20随风来去复制权、表演权21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2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23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4酒是舞伴你是生命复制权、表演权25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6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7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28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9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0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1昨夜之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2稻草人的心情复制权、表演权33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4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35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6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7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8等你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39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0我们拥有一个名字复制权、表演权被告成立于2003年4月1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等。2015年1月19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与廖明锋来到位于东莞市xxx会所,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的A206号包房内消费,在公证员检查确认公证处提供的摄像机和存储卡为空白后,廖明锋点播了《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歌曲,并使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同步录像。录像完毕后,公证员当场将摄像机和存储卡收存保管。消费结束后,被告开具了金额为人民币998元、号码为01042181、盖有“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公章的发票一张,以及金额为人民币400元、号码为0003094、盖有“松山湖恒天国际会所的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就上述过程制作了(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1061号《公证书》,并附封存的光盘。经播放,《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包含了《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歌曲。其中《年轻人的心声》等11首歌曲没有词曲作者署名,其余歌曲的词曲作者或曲作者署名均为叶佳修(详见表二)。经比对,案涉《公证书》所附光盘内的案涉电视音乐的词曲部分,与叶佳修主张权利的歌曲中的词曲相同或实质近似。表二被告涉嫌侵权音乐作品一览表序号作品名称词、曲作者署名1流浪者的独白无2七夕雨叶佳修3年轻人的心声无4思念总在分手后叶佳修5踏著夕阳归去叶佳修6秋意上心头叶佳修7从不拒绝归来无8三个字叶佳修(曲)9外婆的澎湖湾叶佳修10疼惜我的吻叶佳修11再爱我一次叶佳修12乡间的小路叶佳修13爸爸的草鞋叶佳修14走味的咖啡无15声声慢叶佳修16自由!自由叶佳修17酒窟仔相对看叶佳修18SAYYESMYBOY叶佳修19无啥通无采叶佳修20随风来取叶佳修21伸手等你牵无22爱情莎哟哪啦叶佳修23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叶佳修24酒是舞伴你是生命叶佳修25无怨的青春叶佳修26我是你爱过叶佳修27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叶佳修28早安太阳叶佳修29又见春天无30假装我们还相恋无31昨夜之灯无32稻草人的心情叶佳修33无你是欲搁按怎叶佳修34酒量酒胆叶佳修35风向球叶佳修36心锁等你合无37伤心也好无38等你脚步声叶佳修39梦里新娘无40我们拥有个名字叫中国叶佳修原告提交了公证费发票,显示其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900元。另查明,(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赤足走在田埂上》、《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风向球》、《无啥通无采》、《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稻草人的心情》等歌曲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叶佳修包含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此判决已在2013年1月28日生效。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1)鄂公协核字第133号《证明书》及所附《公证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171号《证明书》及所附《公证书》、(2012)鄂公协核字第226号《证明书》、《著作权声明暨切结书》及所附歌词、(2013)鄂公协核字第549号《证明书》及所附歌词、(2015)鄂洪兴证字第1061号《公证书》、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诉请的事实理由和提供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撤回《赤足走在田埂上》、《生为女人》、《梦中也好》、《爱的等路》系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原告提交了经公开出版并经公证转递的案涉歌曲及歌曲底稿等证据,在被告未进行抗辩、未提交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公开出版物以及底稿予以采信,故可以认定原告叶佳修系《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系音乐作品《三个字》、《昨夜之灯》的曲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2015)鄂洪兴证字第1061号《公证书》,记载了公证员在检查并确认用于拍摄的摄像机及存储卡空白后,通过监督摄录的方式公证取证的过程,本院依法采信该经公证的事实。根据该《公证书》所载事实及所附光盘的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电视音乐。从署名情况、独创性、拍摄目的等方面判断,可见被告在经营场所播放的《流浪者的独白》等电视音乐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没有情节或情节十分简单,拍摄主要用于歌曲演唱,因此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即原告享有。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电视音乐,该行为侵害了案涉电视音乐词曲作者即原告的复制权和表演权。其中《年轻人的心声》等电视音乐未署原告的名字,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播放上述作品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词曲作者的署名权;侵权公证光盘中的《我们拥有个名字叫中国》的词曲与原告提交的《我们拥有一个名字》的词曲内容基本一致(具体侵权情况详见表三)。表三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明细表序号原告享有著作权歌曲权利侵权音乐作品名称侵犯的权利1流浪者的独白词曲流浪者的独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七夕雨词曲七夕雨复制权、表演权3年轻人的心声词曲年轻人的心声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思念总在分手后词曲思念总在分手后复制权、表演权5踏著夕阳归去词曲踏著夕阳归去复制权、表演权6秋意上心头词曲秋意上心头复制权、表演权7从不拒绝归来词曲从不拒绝归来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8三个字曲三个字复制权、表演权9外婆的澎湖湾词曲外婆的澎湖湾复制权、表演权10疼惜我的吻词曲疼惜我的吻复制权、表演权11再爱我一次词曲再爱我一次复制权、表演权12乡间的小路词曲乡间的小路复制权、表演权13爸爸的草鞋词曲爸爸的草鞋复制权、表演权14走味的咖啡词曲走味的咖啡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15声声慢词曲声声慢复制权、表演权16自由!自由词曲自由!自由复制权、表演权17酒窟仔相对看词曲酒窟仔相对看复制权、表演权18SAYYESMYBOY词曲SAYYESMYBOY复制权、表演权19无啥通无采词曲无啥通无采复制权、表演权20随风来取词曲随风来取复制权、表演权21伸手等你牵词曲伸手等你牵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22爱情莎哟哪啦词曲爱情莎哟哪啦复制权、表演权23月娘岛有我在等你词曲月娘岛有我在等你复制权、表演权24酒是舞伴你是生命词曲酒是舞伴你是生命复制权、表演权25无怨的青春词曲无怨的青春复制权、表演权26我是你爱过词曲我是你爱过复制权、表演权27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词曲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复制权、表演权28早安太阳词曲早安太阳复制权、表演权29又见春天词曲又见春天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0假装我们还相恋词曲假装我们还相恋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1昨夜之灯曲昨夜之灯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2稻草人的心情词曲稻草人的心情复制权、表演权33无你是欲搁按怎词曲无你是欲搁按怎复制权、表演权34酒量酒胆词曲酒量酒胆复制权、表演权35风向球词曲风向球复制权、表演权36心锁等你合词曲心锁等你合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7伤心也好词曲伤心也好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38等你脚步声词曲等你脚步声复制权、表演权39梦里新娘词曲梦里新娘署名权、复制权、表演权40我们拥有一个名字词曲我们拥有个名字叫中国复制权、表演权(2012)东一法民五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赤足走在田埂上》、《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生为女人》、《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风向球》、《无啥通无采》、《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梦中也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稻草人的心情》等歌曲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但在本案件中被告仍然侵犯原告享有《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着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风向球》、《无啥通无采》、《爱情莎哟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稻草人的心情》等歌曲著作权,属于重复侵权。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由于原告未对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举证,致该损失或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案涉音乐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公证费、其他取证费用等的合理支出,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对原告超出该支持范围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叶佳修在《流浪者的独白》、《七夕雨》、《年轻人的心声》、《思念总在分手后》、《踏著夕阳归去》、《秋意上心头》、《从不拒绝归来》、《三个字》、《外婆的澎湖湾》、《疼惜我的吻》、《再爱我一次》、《乡间的小路》、《爸爸的草鞋》、《走味的咖啡》、《声声慢》、《自由!自由》、《酒窟仔相对看》、《SAYYESMYBOY》、《无啥通无采》、《随风来去》、《伸手等你牵》、《爱情莎呦哪啦》、《月娘岛有我在等你》、《酒是舞伴你是生命》、《无怨的青春》、《我是你爱过》、《爱你是我所有的言语》、《早安太阳》、《又见春天》、《假装我们还相恋》、《昨夜之灯》、《稻草人的心情》、《无你是欲搁按怎》、《酒量酒胆》、《风向球》、《心锁等你合》、《伤心也好》、《等你脚步声》、《梦里新娘》、《我们拥有个名字叫中国》等歌曲中享有的著作权;二、被告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叶佳修赔偿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三、驳回原告叶佳修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57.45元,由被告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叶佳修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东莞市松山湖酒店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丽斯代理审判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叶国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翁炜桐第6页共1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