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寿法执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常忠与张有淼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常忠,张有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寿法执字第2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常忠,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张有淼(曾用名张运淼),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申请执行人张常忠与被执行人张有淼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有淼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有淼在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芹洋信用社内的存款7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高飞审 判 员 范希耀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龙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