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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文武与邓明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武,邓明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039号原告文武,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磊,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010237648。被告邓明剑,男,1977年1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武诉被告邓明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武撤回对被告邓明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文武负担。审 判 长  王雁苗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人民陪审员  文晓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简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