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雷与马启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雷,马启梅,马红伟,马红梅,马红发,马存祥,王平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217号申请执行人王雷,男。被执行人马启梅,女。被执行人马红伟,男。被执行人马红梅,女。被执行人马红发,男。被执行人马存祥,男。被执行人王平花,女。申请执行人王雷与被执行人马启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人马启梅等六人应退还权利人王雷垫付款19500元。判决书生效后因王雷驾驶的机动车(主车、挂车)仅投保了一个车辆的交强险,义务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赔付过程中扣除了交强险应承担的2000元,导致本案执行款项不足。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与申请人王雷沟通后,王雷自愿放弃1000元,故本案在扣除王雷应承担的其他费用及自愿放弃的1000元后,实际应退还王雷14600元。现本院已将该款汇至王雷在中国农行的账户中,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5)宁强执字第002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