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郝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王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郝XX,女。被告王XX,女。原告郝XX与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