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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天津星华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好望角餐饮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星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好望角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233号原告天津星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庆泰里3-201-208,现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79号。委托代理张小蕾,广东竞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好望角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开封道44-54、建设路139-106号。法定代表人穆泳刚,总经理。原告天津星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好望角餐饮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星华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与案外人天津滨江购物中心于2014年1月2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天津滨江购物中心将天津市和平区开封道×、建设路×号中建筑面积112.9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做餐饮业用途使用,租期自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5日。年租金为105564元。2015年5月6日案外人天津滨江购物中心将《租赁合同终止函》发给被告,但被告一直未腾退房屋,至今仍在经营。2014年12月22日原告通过竞拍取得讼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利,现为讼争房屋的唯一合法产权人。被告无权占有讼争房屋。故起诉要求被告:1、腾空天津市和平区开封道×、建设路×号房屋交还原告2、给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给付之日的房屋租金;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讼争房屋系公有非住宅房屋。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通过竞拍的方式获得该房屋的使用权,但至今未与房管部门建立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在原告没有成为讼争房屋的合法承租人的情况下,而主张二被告腾房并要求其给付相关的房屋租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天津星华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伟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雅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