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民执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俊辉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辉,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618-1号申请执行人张俊辉,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辉与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向申请执行人张俊辉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18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执行费350元,现已执行到位6039元,下欠部分未能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歇业,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俊辉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楚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庆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