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丽莉与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莉,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51号原告刘丽莉,女,汉族,1954年2月4日出生。被告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莉诉被告洛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莉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丽莉承担。代审判员 杨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