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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滩支行与袁立、徐寿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滩支行,袁立,徐寿安,戴元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滩支行,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吴滩居委会人民街48号。被执行人袁立,农民。被执行人徐寿安,农民。被执行人戴元祥,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宁县人民法院(2014)阜商初字第02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立、徐寿安、戴元祥银行存款168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裴仁刚执行员  邱庆春执行员  郝晓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