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小平与被申请人肖燕物权保护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3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小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肖燕。再审申请人陈小平因与被申请人肖燕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小平申请再审称:1、二审证据采信不当。二审采信被申请人自己委托的房产评估报告即该房价值,申请人未认可,剥夺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另该房屋至今还欠单位房款1万元,补交全后才能办证;2、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04年陈小伟就住进该房屋,2006年4月被申请人同陈小伟结婚后也一直住在该房屋至2011年侵占至今,应计算2004年至今的房租费,二审判决由申请人付给房屋总价的70%,缺乏依据。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为陈小平原单位给其分配的福利房,该房为陈小平所有。陈小平认可陈小伟以其名义缴纳了部分房款,二审判决房屋归陈小平所有,陈小平按诉争房屋的现值依陈小伟所缴纳的比例返还陈小伟出资,符合本案实际,处理并无不当。陈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小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