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启明与郑兰、吴容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启明,郑兰,吴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193-2号申请执行人:郑启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91X。被执行人:郑兰,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9。被执行人:吴容辉,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0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调解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兰与他人共有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明珠北路145号(棕榈假日花园)11栋2单元201房(权证号码:01××25)。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七林审判员 林楚文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符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