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海如与封名(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如,封名(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299号原告徐海如,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名(明)军,居民。原告徐海如诉被告封名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封名军下落不明,原告需交纳公告费用,本院已向原告发出催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徐海如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文谦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人民陪审员 祁 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案件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