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执民字第3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李和林与陈志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和林,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387-7号申请执行人李和林。被执行人陈志伟。申请执行人李和林与被执行人陈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寿商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陈志伟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李军(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28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交清了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陈志伟所有的浙A×××××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军所有。浙A×××××号田野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军。二、买受人李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展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