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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林加添与肖清海、泉州市品味天下餐饮有限公司、陈毓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加添,肖清海,泉州市品味天下餐饮有限公司,陈毓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2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加添,男,汉族,1978年12月3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清海,男,汉族,1970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审被告泉州市品味天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山中段365号锦绣庄艺术园餐饮区,组织机构代码:06879911-1。法定代表人林则栋,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陈毓玲,女,汉族,1967年3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林加添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林加添称其履行的是职务行为,被上诉人起诉其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案应由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加添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晋江市,但原审被告泉州市品味天下餐饮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即“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林加添请求将案件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其上诉请求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代理审判员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