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执字第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章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220号之一被执行人:章旭,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本院(2014)珠中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章旭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章旭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章旭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冻结、扣押、提取的金额以人民币1000元为限。根据有关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文超代理审判员 王显荣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文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