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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民初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1517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邢某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与被告邢某某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前,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发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