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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王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王金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661号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办事处北徐林村。负责人杨作林。被告王金岭,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与被告王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以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临沂市兰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