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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涂装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与上海富南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涂装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上海富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5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涂装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莫中建。被执行人上海富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马悦霞。本院在执行上海东方涂装工程成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富南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已向案外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扣留被执行人的应收货款,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尚未就货款进行结算,被执行人又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