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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艳春诉吴辉、王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吴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冯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吴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