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艳春诉吴辉、王华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吴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冯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吴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吴某、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以不想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 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