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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陈溯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昭,该公司副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溯。再审申请人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溯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天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中成纪公司认为其与陈溯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成纪公司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肃成纪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