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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李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王美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百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