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田某与李玉成、郑州鑫宏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李玉成,郑州鑫宏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048号原告田某。法定代理人张会玲(系原告之母),女,汉族,1964年10月13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李玉成,男,汉族,1992年12月22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郑州鑫宏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莱茵风景小区63号楼10-1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北段。负责人:朱富理,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李玉成、郑州鑫宏置业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告田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25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田某承担。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朱开元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月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