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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荀世宝与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杨宝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荀世宝,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杨宝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587号原告:荀世宝,男,196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通化县。被告: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杨宝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荀世宝诉被告通化县三棵榆树镇杨宝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荀世宝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荀世宝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荀世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荀世宝负担。审 判 长  赵 喆审 判 员  兰秀文人民陪审员  郑文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广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