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金玉与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许金玉,女,1964年1月21日生,朝鲜族,延吉市少儿图书馆职员,现住延吉市局子街。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与长白路段。法定代表人崔英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金玉与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2013)延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许金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职权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和存款,其结果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无财产、无存款。申请执行人许金玉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延边罗来百货有限公司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延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朴   龙   吉审判员 张大文审判员闵雄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香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