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余作正与洛阳市胜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作正,洛阳市胜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441号原告余作正,男,汉族,1953年10月6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洛阳市胜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下沟村工业区龙兴路07号。法定代表人向代琼。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作正诉被告洛阳市胜强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余作正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胜强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余作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作正撤回对被告洛阳市胜强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10元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余作正承担。代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炫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