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尹许与周小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许,周小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2964号原告尹许,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周小刚,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许与被告周小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许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尹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尹许已预交),由原告尹许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懋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