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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长路与任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长路,任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1479号原告陈长路。被告任海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长路与被告任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长路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长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长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伟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孟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