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孙爱芹、张丽敏与高领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爱芹,张丽敏,高领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孙爱芹,市民。原告:张丽敏,市民。被告:高领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爱芹、张丽敏与被告高领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领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爱芹、张丽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爱芹、张丽敏撤回对被告高领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晴审 判 员 马营军人民陪审员 张玉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卫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