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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9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朱晓玉与蒋杏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玉,蒋杏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915-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兆年。被执行人蒋杏娣。申请执行人朱晓玉与被执行人蒋杏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晓玉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杏娣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申请执行人朱晓玉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至借款清偿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杏娣的女儿邵惠玲生前向申请执行人朱晓玉借款30000元,邵惠玲于2014年1月17日因故死亡后其遗产归被执行人蒋杏娣继承,本院已判决被执行人蒋杏娣在继承邵惠玲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的义务。2015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邵惠玲的遗产你院在另案中正在拍卖处理之中,申请执行人到时可以参与财产变现款的分配等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9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