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丹与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众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丹,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周丹,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1784-0。法定代表人夏恩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郎洪,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6692-5。法定代表人任泽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春玉,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丹诉被告重庆市涪陵英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泽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417元,由原告周丹负担。审 判 长 瞿明胜人民陪审员 刘燕妮人民陪审员 贺清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亚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