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文正与王彩虹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文正,王彩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489-1号申请执行人:林文正。被执行人:王彩虹。原告林文正与被告王彩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发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7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文正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彩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返还申请人林文正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彩虹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彩虹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2月1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彩虹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彩虹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48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