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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诉姜尧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姜尧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少春。委托代理人隋国霞。被告姜尧武(系马宝珍儿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与被告姜尧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保全费一百零二元(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预交),由原告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鹤 更多数据: